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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高富平:
构建多元数据开放体系
在我国,越来越多的地方立法呈现以公共数据开放替代政务(政府)数据开放的制度趋势。公共数据被定义为公共机构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数据。凡落入公共数据范畴,就应当汇集于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以向社会开放。但公共数据不是被事先界定的,而应当依据数据开放行为的性质来定义所开放数据的性质,既充分实现数字政府的公共数据服务职能,同时使公共机构所持有的数据资源对接数据要素市场,满足社会对高质量可再利用数据要素的需求。在数据成为生产要素,数据持有者权成为数据基础制度核心的背景下,应当分别确立社会主体、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的数据持有者权,以清晰界定数据治理、流通利用的权责边界,从而构建多元的数据开放体系。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小冬:
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中赔礼道歉可替代执行
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判决主文与实体请求权相关,是实体请求权在诉讼程序中的转化呈现。但此相关性在我国诉讼实践中未能得到充分体现。我国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对于行为人拒不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赔礼道歉应当被鼓励,但不应该也无法被强制。当被告抗拒赔礼道歉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辅以精神抚慰金比赔礼道歉更符合民法典第1000条第1款的“相当”性要求。第2款规定的公告或公布判决书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属于替代执行。是否采用此种措施应由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比例原则决定,并要充分尊重权利人的程序选择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天玉:
平台用工逐步实现全方位保障和系统性治理
平台用工治理争论的实质是现行劳动法的知识体系和制度构造能否涵盖平台信息技术推动的劳动变革。考察域外主要立法例发现,各国依托自身法律框架在司法裁判和立法修订上形成了差异化的治理目标和实践逻辑,显示出“第三类劳动形态”平衡劳动灵活性与规范性的弹性优势。我国平台用工突破了劳动二分的法律抽象,平台化灵活就业政策组合已经开拓了“第三类劳动形态”的制度空间,平台用工治理应着眼于“类雇员权益保障清单”,基于“民法做加法”的立法进路,通过任务计量型劳动基准、突破劳动关系的集体协商、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障等配套制度实现底线保障,并随着劳动形态演进增设权益规范,逐步实现全方位保障和系统性治理。
(以上依据《行政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中国法学》,张宁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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